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泉州商標注銷
來源:本站 作者:管理員 發(fā)布日期:2013-01-09 瀏覽次數:1346
依據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第四十六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(xù)展的,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,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,不予核準。
商標申請人所需材料:
1、 申請人營業(yè)執(zhí)照副本復印件1份(并加蓋公章)或身份證復印件1份;
2、 交回原《商標注冊證》,不能交回的應說明原因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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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(lián)系電話:0595-28875819/159059153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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